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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有关部委(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1997年4月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78号)意见,为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同意建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该协调会议制度对外使用“国家预防艾滋病委员会’名称。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日常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协调会议成员由国务委员彭珮云同志为组长,卫生部陈敏章部长和国务院李树文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及32位有关部委(办)、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国家有关部委(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团体)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总要求,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指导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艾滋病、性病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确定各有关部委(团体)关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计划委员会
  1.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同国家科委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负责把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计划并会同国家计委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2.对艾滋病检测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及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经费投入。
  3.会同国家计委、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
  4.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三、财政部
  1.负责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控制需要安排防治防疫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作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2.会同国家计委、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卫生部
  1.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2.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6.开展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监测和进口血制品的查禁工作。

  五、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并不断收集反馈信息、评价宣传效果,提高宣传质量。
  2.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节目计划,定期免费播出。
  3.报刊杂志将该内容列入组稿计划。

  六、公安部
  1.坚决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负责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
  5.负责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七、司法部
  1.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承担对在押罪犯和收容、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按有关规定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4.会同卫生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八、国家教育委员会
  1.负责在全国各类大、中院校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性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大学、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大学生中适当开展性安全知识的教育。
  2.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九、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2.配合卫生部落实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

  十、国务院法制局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制定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负责研究办理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和待遇问题,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会同卫生部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评审、协调运转。
  2.组织对本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国家旅游局及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管辖单位的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及有关管理工作。
  2.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对旅客及本部门职工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五、民政部
  1.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
  2.协助卫生部门对收容遣返人员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监测管理。

  十六、劳动部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解决企业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保险和困难补助问题。
  2.对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同其他求职者一样,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3.配合有关部门在企业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民族省区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习资料,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安排指导本部门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落实防治艾滋病、性病措施。
  3.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十九、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同卫生、宣传部门负责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

  二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内部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国家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加强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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